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巴迎顺,男,1965年12月2日生,藏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元芳,男,1968年2月9日生,藏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永仓,男,1966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守西,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鲁国强,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永和,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巴明清,男,1973年11月11日生,藏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科,男,1976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胜德,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9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元芳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李胜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银行亦无任何存款,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6)青0122执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景春
审 判 员 梅 丽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丽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