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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民初1151号

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胜华、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胜华,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151号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7号6211室。法定代表人刘威。被告李胜华,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7号611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胜华、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张燕

审判员  陈 莹

审判员  蒋茂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邱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