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1151号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7号6211室。法定代表人刘威。被告李胜华,男,195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17号611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胜华、柳州市腾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柳州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张燕
审判员 陈 莹
审判员 蒋茂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邱少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