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54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县**镇**屯,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县**屯。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县**屯。被执行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县**屯,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来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徐艳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