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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881号之一

任文祥、张树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文祥,张树立,张元霞,张茂龙,杜倩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文祥,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树立,男,汉族,1960年6月14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元霞,女,汉族,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茂龙,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址,系两被告之子。被执行人杜倩,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两被告儿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树立、张元霞、张茂龙、杜倩在银行的存款83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郗新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