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3176号原告戴联全,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安市洪濑镇前峰村演顶**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51********。被告谢小加,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洪濑镇建洪村九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7********。被告黄印其,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洪濑镇溪霞村街头顶窑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3********。
原告戴联全诉被告谢小加、黄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清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联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小加、黄印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联全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谢小加因经济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黄印其作担保人,以上事实有两被告自行开具借款条一张为证。经多次催讨,两被告拖而未还。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小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判令被告黄印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谢小加、黄印其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被告谢小加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戴联全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为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10月15日,被告黄印其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名,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谢小加至今未能偿还借款,被告黄印其也未履行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谢小加向原告戴联全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黄印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有两被告出具并交由原告收��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谢小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谢小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起诉后,被告谢小加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造成了原告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谢小加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也是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被告黄印其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故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小加、黄印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小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戴联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黄印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小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谢小加、黄印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小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权利。���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