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709号
原告:杨会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卫,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朝晖,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杨会梅与被告熊卫、王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