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7709号

杨会梅与熊卫、王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会梅,熊卫,王朝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7709号

原告:杨会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根,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卫,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王朝晖,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杨会梅与被告熊卫、王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