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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1974号

周某、孔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9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孔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潘传海,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潘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某、孔某经商量驾驶一辆粤A×××××号小货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盗窃三次,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7日3时许,周某、孔某驾车去到勒流街道裕源村裕涌市场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黄某的汽车箱内400斤橙子(无法核价),后以人民币600元出售给他人。2.2015年12月12日3时许,周某、孔某驾车去到勒流街道大晚某某45号,盗窃了被害人何某的汽车车箱内2箱梨、5箱苹果(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195元)。3.2016年1月20日3时许,周某、孔某驾车去到勒流街道大晚某某路1号,盗窃了被害人康某的货车车箱内450斤橙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0元),后以人民币500元出售给他人。破案后,赃物未起获。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何某、康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孔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孔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孔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系初犯;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孔某从轻处罚,主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证明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孔某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周某、孔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 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