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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1219号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21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2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娄新延,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勤勇,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席爱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