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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534号之二

汪俊与汪晓霞、王四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俊,汪晓霞,王四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534号之二

申请人:汪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汪晓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王四勤,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汪晓霞丈夫。申请人汪俊与被执行人汪晓霞、王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晓霞、王四勤已于2016年7月5日前按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旭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