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214号原告姚富文,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洋,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清溪桥87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070-2。法定代表人谢亚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书洪,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富文与被告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富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富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姚富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姚富文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基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