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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80号之三

林华申请执行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华,其其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华,女,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华与被执行人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8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其其格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其其格在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崔瑞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