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207号被执行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暂无存款,现暂无履行缴纳罚金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下陆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书中追缴被告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