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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定执第213号

曾文锋与曾淑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文锋,曾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定执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曾文锋。

被执行人:曾淑莲。本院在执行曾文锋与曾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淑莲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文锋发现被执行人曾淑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定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化    斌

审 判 员 钟    东    明

审 判 员 李勋

二0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赖    吉    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