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3228号
原告: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宋承发。
被告:宋某乙。
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尹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宋承发、被告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妻子生育了5名子女,妻子已去世。我的赡养问题过去经法院处理过。2015年10月我患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4名子女轮流照料我,但被告不照料。要求被告承担护理费或到原告家照料。
被告宋某乙辩称,我同意照料原告,但要求原告到我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妻子生育了5名子女,即长子宋承发、次子宋某乙、三子宋承文、长女宋云清、次女宋云芳。2007年,原告和妻子因赡养问题起诉了被告,经本院调解达成了协议,被告每年承担赡养费一千元。2014年,原告的妻子去世,被告增加了原告的赡养费至每年一千元,2016年的赡养费一千元被告已付给原告。2015年10月,原告患了脑血栓,开始卧床,生活需要照料,自始由宋承发、宋承文、宋云清、宋云芳轮流照料。2016年5月末,宋承发找到村民组长吕军,通过吕军找了被告要求被告照料原告,但被告不同意。另查,在庭审后,宋承发、宋承文、宋云清、宋云芳协商并经过原告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由宋云清先照料原告1个月(因宋云清居住上海市,来往不方便,所以照料一个月),从8月起,宋承发、宋某乙、宋承文、宋云芳轮流照料原告10天(月末的一人照顾11天),四个月后再由宋云清照料一个月,之后,按上述轮流次序轮流照料,原告同意到被告家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本院(2007)普民权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协商赡养协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父母生活有困难时应尽赡养义务。原告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有困难,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抚慰的义务。在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时,应承担照料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给予支持。原告的医疗费,可以在发生后凭医疗资料和收据由被告和其余子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乙在2016年8月10日至8月20日、2016年9月21日至9月30日、2016年11月1日至10日接原告宋某甲回家照料并赡养。之后,按照宋云清先照料赡养原告1个月,宋承发、宋某乙、宋承文、宋云芳轮流照料赡养原告10天(月末的一人照顾11天)满4个月的顺序照料赡养原告。
二、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2016年赡养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