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39号申请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乐荣彪。被执行人钱秀林,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旬阳县桐木镇。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的申请,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人执行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钱秀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考虑其现实状况,决定对被执行人钱秀林罚款5000.00元,剩余部分予以免除,本案现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39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350.00元,由钱秀林承担。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