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437号罪犯化存安,男,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化存安犯合同诈骗、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已履行175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化存安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玉中刑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6月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4年10月11日裁定对罪犯化存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化存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化存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化存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化存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明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邱开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俞 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