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45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李元平,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李清平,男,汉族,198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泸州市起点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90048-9。法定代表人李清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清平、泸州市起点装饰有限公司材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67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情况,申请人已清楚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姜朝勇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