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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2号之二

吴建东与苏文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建东,苏文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2号之二申请人吴建东,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苏文杰,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豫1722执1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文杰在蔡都办事处二里村委小刘庄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43)。现因被执行人苏文杰父亲苏安国(房产共有人)与申请人吴建东就查封的共用房产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被执行人苏文杰应享有的共用财产份额作价向申请执行人吴建东履行了还款义务且申请人同意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文杰在蔡都办事处二里村委小刘庄共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20××43)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