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499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妍 关注公众号“”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499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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