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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499号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499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孔德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