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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2353号

吴辅珍与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辅珍,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353号原告吴辅珍,居民。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九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

原告吴辅珍诉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辅珍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辅珍承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