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2353号原告吴辅珍,居民。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九号。法定代表人王斌,局长。
原告吴辅珍诉被告利川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吴辅珍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辅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辅珍承担。
审判员 程谋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