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民初1057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胡某甲(曾用名胡某某),农民。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农民。法定代理人黄某,农民。
原告陈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甲经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丙。婚后发现被告胡某甲偷偷吃××理疗药物,得知被告胡某甲在婚前早在2001年即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治疗未愈,表现为沉迷网络,大白天睡觉,傻笑,不洗澡,有暴力倾向,对我进行殴打,朝别人扔刀,有时还拿刀砍人,公安机关出警多次,附近邻居都知道,我已于2013年5月与被告胡某甲分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胡某甲离婚,女儿由被告胡某甲抚养。
被告胡某甲辩称:××,就回来治疗,治疗后就好了。××了,爱用刀搞得好玩。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陈某坚持要求离婚,我也没有办法。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经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丙。2013年5月,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胡某甲2001年曾到深圳市务工期间发生精神异样,××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从2001年至今,××医院、武汉惠爱心理医院、××医院等处治疗,尚未痊愈,××时存在危险举动。被告胡某甲及其家人婚前未告知原告陈某被告胡某甲曾患精神分裂症。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甲婚前患××,婚后久治不愈,导致夫妻双方不能正常生活,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陈某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因被告胡某甲患××,××时存在危险举动,故女儿胡某丙宜由原告陈某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丙由原告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