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83号。负责人魏喜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恩善,该支行清收中心主任。被告刘风英。被告张玉林。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诉被告刘风英、张玉林、赵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风英已死亡,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