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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3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与刘风英、张玉林、赵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刘风英,张玉林,赵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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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3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83号。负责人魏喜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恩善,该支行清收中心主任。被告刘风英。被告张玉林。被告赵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诉被告刘风英、张玉林、赵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风英已死亡,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城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