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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571号

孙志延与桑平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志延,桑平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延。被执行人桑平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志延与被执行人桑平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桑平德不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用于执行该案,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款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6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学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景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