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执1924号

邱成生与新泰市汶城实业公司、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成生,新泰市汶城实业公司,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邱成生。被执行人新泰市汶城实业公司。被执行人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邱成生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汶城实业公司、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刚

审判员 季 承

审判员 王维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