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姚仕荣。被执行人黄文星。被执行人韦焕金。申请执行人姚仕荣与被执行人黄文星、韦焕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18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贵港市工商管理局港北区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被执行人黄文星与韦焕金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贵港市福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涉案的贵港市福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80%股权重新登记到被执行人黄文星名下。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韦焕金银行存款人民币462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姚仕荣也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