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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杨晓飞与被执行人张振斌、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飞,张振斌,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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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飞,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生,现住河津市延平街东25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张振斌,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现住山西铝厂津辉小区13栋4门3楼西。被执行人程芬,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现住山西铝厂津辉小区13栋4门3楼西。申请执行人杨晓飞与被执行人张振斌、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振斌、程芬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