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飞,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生,现住河津市延平街东25胡同第三家。被执行人张振斌,男,汉族,1977年11月9日生,现住山西铝厂津辉小区13栋4门3楼西。被执行人程芬,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现住山西铝厂津辉小区13栋4门3楼西。申请执行人杨晓飞与被执行人张振斌、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振斌、程芬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再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