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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5313号

张军光与青岛诚信易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军光,青岛诚信易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313号原告张军光,男。委托代理人杨尤君,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诚信易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阜新路12号-208。法定代表人葛斌,男。被告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光与被告青岛诚信易才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石化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军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栗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