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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919号

王彦哲与王栓柱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王彦哲,王栓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919号原告王彦哲,男,1946年8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庞占平,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继国,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栓柱,男,1963年8月21日生,户籍地定州市南城区,现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英涛,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哲与被告王栓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 晨

审判员 党红欣

审判员 侯月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申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