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033号
原告:蒋剑,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坦头村1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08180030。
被告:陈金键,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开元南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308061873。
被告:许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许家渭村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205033036。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剑与被告陈金键、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剑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对被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蒋剑负担。
审 判 长 蒋达奇
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
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