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华,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旺,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上诉人周桂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兴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桂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桂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990元减半收取34495元,由上诉人周桂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安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华
代理
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