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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490号

周桂华与刘兴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桂华,刘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桂华,男,汉族,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旺,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上诉人周桂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兴旺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桂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桂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桂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990元减半收取34495元,由上诉人周桂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安

代理

审判员  王爱华

代理

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