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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执字第1298-1号

王竞新与王雪峰、赵玉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竞新,王雪峰,赵玉兰,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12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竞新。委托代理人何之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峰。被执行人赵玉兰。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邓北,该××总经理。王竞新与王雪峰、赵玉兰、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京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王雪峰、赵玉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竞新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雪峰、赵玉兰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00元,由被告王雪峰、赵玉兰、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雪峰、赵玉兰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某处第-1至3层101室、第2层1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权)及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在本院执行款项(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苏L×××××、苏L×××××、苏L×××××小型车辆均被另案查封且未能实际控制。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铭琛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