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执1126号

张孝忠与胡玉根、王毅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126号申请人张孝忠与被执行人胡玉根、王毅红、富阳万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32960元,另应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费53565元,受理费534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玉根、王毅红下落不明,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淘宝、银行、房产信息,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另案动态查封,且另案正在处理中,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人名单,其他没有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1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俞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