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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629号

刘盛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马永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盛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马永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629号原告刘盛明,女。委托代理人卓冬生,福建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珏,福建卓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37幢天玺大厦6-7层,组织机构代码85559877-3。负责人黄芳,总经理。被告马永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马永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盛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盛明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刘盛明负担。

审 判 长  吴美慧

人民陪审员  肖森秀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凯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