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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486号

刘保利与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保利,刘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486号原告刘保利,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刘金莲,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利与被告刘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权利地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地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刘保利负担。

审判员  谢伟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