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东,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素平,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黑佳男,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俊英,女,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晓东、白素平与被上诉人郭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俊英原审诉求:依法判令杨晓东、白素平偿还郭俊英借款本金150万元及自2013年8月至起诉之日的利息70.359456万元。舞钢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舞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后,杨晓东、白素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晓东、白素平的委托代理人黑佳男,郭俊英的委托代理人宋杰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查明,杨晓东因与郭俊英及其丈夫黄卫东有经济往来,2012年11月14日、2013年4月22日杨晓东因经营需要分别向郭俊英借现金80万元、承兑汇票20万元和50万元。2012年11月14日杨晓东用本人工商银行卡号为62×××84向郭俊英收取借款80万元,同日杨晓东向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转款80万元。原审另查明:杨晓东、白素平系夫妻关系,曾于2008年1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5日复婚后又于2015年5月8日再次离婚。杨晓东向郭俊英借款期间,属与白素平婚姻存续期间。原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郭俊英主张杨晓东、白素平归还借款150万元的理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晓东向郭俊英借款150万元时,系与白素平夫妻存续期间,白素平应与杨晓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针对郭俊英主张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主张的利息应按月息2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杨晓东、白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郭俊英欠款150万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欠款期间的借款利息。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9元,由被告杨晓东、白素平负担。杨晓东、白素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5)卫民初字第1041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郭俊英原审诉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俊英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一)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白素萍不是借款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本案借款也没有用于白素萍和杨晓东的共同生活,并非白素萍个人债务或和杨晓东夫妻共同债务。(三)杨晓东是宝联公司的负责人,其借款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其借款也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对此郭俊英是明知的。原审在没有查明宝联公司通过杨晓东多笔借款的用途及去向,宝联公司偿还郭俊英欠款的情况以及杨晓东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错误。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证据显示杨晓东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白素萍和杨晓东的共同生活,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适用《婚姻法》四十一条对本案作出判决错误。
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原审中,杨晓东依法申请追加宝联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未作处理,导致本案遗漏当事人。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发回或改判支持杨晓东、白素萍的上诉请求。郭俊英答辩称,一、郭俊英与杨晓东存在法律上、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杨晓东向郭俊英借款150万元有借条、汇款凭证足以证明,且在2014年8月1日双方核对借款数额时杨晓东又向郭俊英书写总借条-张,认可借郭俊英150万元,并保证于2015年8月1日还款,借款人署名仍是“杨晓东”。同时,在2015年3月31日,杨晓东在郭俊英按双方约定2.5%月利息计算利息75万元的凭证上签字“情况属实”字样。上述书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杨晓东借贷郭俊英150万元本金及约定月息2.5%的客观事实。
二、杨晓东是代表“宝联公司”借款的职务行为不能成立。郭俊英和“宝联公司”没有任何借款书面协议,宝联公司也从未在借条、利息清算清单上盖章、署名,怎能说郭俊英和宝联公司建立了借贷关系呢?至于杨晓东收到郭俊英的转账款和兑汇票后又转借给宝联公司,是杨晓东和宝联公司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再者,杨晓东通过宝联公司银行账户清偿杨晓东2013年1月7日所借郭俊英丈夫黄卫东100万元借款及杨晓东所借郭俊英150万元借款利息之行为,则是杨晓东的清偿义务,不能仅此转款事实存在,就认定郭俊英宝联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三、杨晓东所借郭俊英150万元债务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为杨晓东个人债务,杨晓东和白素平夫妻二人也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归各自清偿。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白素平以杨晓东所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宝联公司经营活动,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诉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杨晓东是宝联公司的合伙人、股东,投入合伙公司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公司分得的股份分红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晓东所借的债务用于宝联公司的投资当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杨晓东与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人事管理关系,其收到所借郭俊英款项后即转入该公司股东张新玲账户,该款项是属于该公司债务还是杨晓东个人债务;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甘东旭、股东张新玲及员工李培红与郭俊英素不相识,却陆续支付给郭俊英1388400元,上述三人支付郭俊英该款项的原因及性质等基本事实原审应予查实确定;河南宝联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应予确定。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小青
审 判 员 王光辉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