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满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郑兴有,男,1981年1月17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于元理,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郑兴有、于元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郑兴有于2015年11月23日一次性偿还原告曲宏欠款15330元。并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支付利息。被告于元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9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于元理银行存款16778.9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立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