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2民初69号
原告:吴伟廉,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李学松,广东新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光明,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连州市。
原告吴伟廉诉被告莫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罗文广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陈兴俊、黄自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伟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伟廉诉称: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由被告亲自写下借据交由原告收执。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有:1、2013年12月25日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2、被告莫光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3、原告吴伟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莫光明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莫光明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吴伟廉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被告在《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栏签名确认。逾期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及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理应按约依时归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莫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伟廉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莫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文广
人民陪审员 陈兴俊
人民陪审员 黄自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斯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