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1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程益秀,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善德,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程益秀诉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林业地区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行立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益秀申请再审称,其多年来一直向被诉公安机关主张权利,林业地区公安局始终没有给予赔偿。���、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程益秀丈夫于景武于1998年2月4日在林业地区公安局汽运派出所被传唤期间死亡,程益秀于2015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对程益秀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综上,程益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程益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畅春松
代理
审判员 王宝奎
代理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