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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终字第2689号

冯建华与田树光、于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树光,冯建华,于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树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华。

委托代理人:邱铁成,河北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树光、被上诉人冯建华、于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田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树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宝光

审判员  程玉玉

审判员  槐倩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