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终字第2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树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建华。
委托代理人:邱铁成,河北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海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树光、被上诉人冯建华、于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田树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树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宝光
审判员 程玉玉
审判员 槐倩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