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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960号

姜春良与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春良,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姜春良。被执行人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经济开发区九发街99号。法定代表人王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号裁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银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