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791号原告张羽贤,男。被告黄贤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贤与被告黄贤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贤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羽贤与被告黄贤福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张羽贤负担。
审判员 陈文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夏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