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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791号

张羽贤与黄贤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羽贤,黄贤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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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791号原告张羽贤,男。被告黄贤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羽贤与被告黄贤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羽贤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羽贤与被告黄贤福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羽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张羽贤负担。

审判员  陈文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夏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