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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126民初78号

黄家政与唐道松、侍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家政,唐道松,侍文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皖11**民初78号

原告:黄家政,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玉刚,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道松,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侍文开,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黄家政诉被告唐道松、侍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政的委托代理人姜玉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道松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侍文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家政诉称:2013年8月、2015年5月,唐道松分别从黄家政处借款50000元、40000元,其中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0‰并由侍文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唐道松分别向黄家政出具了两份借条。要求判决唐道松偿还黄家政借款90000元及相应利息,侍文开对其中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家政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黄家政的身份证、借条原件两份等证据。唐道松、侍文开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唐道松于2013年8月20日从黄家政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0‰,未约定借款期限,侍文开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唐道松、侍文开向黄家政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5月29日,唐道松向黄家政借款4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亦出具了借条。后黄家政索款无着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道松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侍文开对其中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黄家政与被告唐道松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合法有效,黄家政为出借人,唐道松为借款人。黄家政提供的借条系原始直接书面债权凭证,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唐道松所欠借款应当偿还。黄家政与侍文开针对金额为50000元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侍文开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家政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道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家政借款90000元及其中50000元借款的相应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月利率20‰);

二、被告侍文开对上述借款中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侍文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唐道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唐道松、侍文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仕利

审 判 员  金贵昌

人民陪审员  陈传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朱 政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