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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2执51号

黄留容与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留容,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黄留容,女,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宋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留容申请执行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同意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逾期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郁南县鼎泰丰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22执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广明

审判员  黄伟成

审判员  卢小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栋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