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16号
原告:田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绍华
人民陪审员 叶兆全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再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