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民初116号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16号

原告:田某某,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绍华

人民陪审员  叶兆全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再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