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财保251号申请人郭玉兰(又名郭兰兰),女。被申请人张慧东,男。被申请人杜美玲,女,系张慧东妻子。
申请人郭玉兰(又名郭兰兰)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慧东、杜美玲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郭玉兰(又名郭兰兰)提供担保人吉日木图、郭玉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车库一套(房权证:**)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郭玉兰(又名郭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慧东、杜美玲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房屋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保全价值X万元部分)。
二、对担保人吉日木图、郭玉兰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车库一套(房权证: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郭玉兰(又名郭兰兰)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审判员 巫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连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