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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君与被执行人范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君,范显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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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君,女,生于1954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范显强,男,生于1970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显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显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范显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两江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显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两江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  邓尧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松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