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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8民初492号

覃发忙与吴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覃发忙,吴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8民初492号原告覃发忙,农民。委托代理人熊传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家芳,农民。

原告覃发忙诉被告吴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发忙及委托代理人熊传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家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发忙诉称:原、被告是同乡关系,被告吴家芳因从事房产开发缺乏资金向原告覃发忙借款,约定按月利率1.5%付息。由于被告吴家芳债务多、无法还款,其间换借据2次。截止2016年1月20日,被告吴家芳应偿还本息合计80240元。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家芳给原告覃发忙偿还借款80240元。原告覃发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吴家芳户籍登记证明、借条原件等证据。被告吴家芳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覃发忙、被告吴家芳是同乡,被告吴家芳因从事房产开发缺乏资金,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覃发忙借款。2016年1月20日,被告吴家芳给原告覃发忙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覃发忙现金大写捌万零贰佰肆拾元整,小写80240.00元。附(原借款时间为2014.1.20日-2016.1.20号息已算清),用于丹水源大厦”。因被告吴家芳没有及时偿还借款引起讼争。

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覃发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被告吴家芳书写的借据为债权凭证,证明其民间借贷事实,被告吴家芳没有提出抗辩或反驳,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吴家芳应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家芳给原告覃发忙返还借款8024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03元,本院决定由被告吴家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梁为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