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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081号

厦门旺世达有限公司与刘明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旺世达活动房有限公司,刘明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旺世达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张定,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杰明,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明典,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旺世达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典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6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旺世达活动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明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明典17160.91元(包括本金16661元、执行费149.91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俞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