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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执39号

王玉凤与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晓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凤,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李晓远

裁判文书全文

民事经济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晓远,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晓远,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5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凤依据生效的(2014)许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2016)豫1081执39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州越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李晓远下落不名,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玉凤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在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081执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勇锋

审判员 : 邢 晶

审判员 :王国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