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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647号

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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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6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1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4��对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吉CLP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主岭市东三街某某某某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王某驾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4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吉CLP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公主岭市东三街某某某某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王某驾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4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曹某某证言,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钰杭 来源:百度“”